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院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設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号)、《白菜收录大全网址學生學術道德規範條例》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與申請學士學位相關的本科學生畢業設計(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第三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程序規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分合理;
2、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3、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類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以下類型:
1、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2、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3、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複制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使用他人學術觀點構成自己學位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将他人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位論文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等行為;
4、僞造數據,包括主觀臆斷地在學位論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等行為;
5、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
第五條 教學部負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審查;學工部負責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分;人事部負責與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相關的教職工的處分;院申訴委員會負責接受作假行為當事人的申訴;各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系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認定。
第六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可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學位論文抽樣檢測、專家評審、論文指導教師或他人舉報等方式發現。發現論文作假,學生所在系應認真進行調查取證,同時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将調查結果提交系學位評定分委會作進一步的認定。認定為作假行為的,将認定材料及相關責任人名單報教學部。由教學部再次組織審查,确認無誤後向全院通報。
第七條 當事人若對學院的通報内容有疑義,可以在通報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内向院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提供書面申訴材料和申訴依據。由教學部組織複查,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給予書面答複。
第四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八條 對學位申請人,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僞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已經獲得學位的,應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同時,從處理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取消學位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做出後,即向全院公布。
第九條 在學院組織的畢業設計(論文)查重抽檢中發現文字複制比例在30%至60%範圍的,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下降一個等級;複制比例超過60%的,畢業設計(論文)成績為不及格。
第十條 對因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作為嚴重教學事故處理,取消教師指導畢業設計(論文)的資格。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記過直至解除聘任處理。
第十一條 對教風、學風不正,多次出現論文作假,或論文作假行為情節惡劣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其負責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對有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等作假行為者,屬于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或解聘,直至上報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學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行。